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韩青制衣有限公司、万初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金商终字第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韩青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安田,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亮,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晓东,行长。
原审被告万初强。
原审被告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秋香,经理。
上诉人青岛韩青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万初强、原审被告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程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仁珑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管金伦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青岛韩青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韩青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青岛韩青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超
代理审判员  管金伦
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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