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即墨诚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即墨诚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1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即调执字第36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诚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245号。
被执行人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东三路46号、46-1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房家美。
被执行人青岛许福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金口镇古阡二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被执行人于素芳。
被执行人陆丕森。
被执行人青岛辉煌土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9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被执行人邢秋香。
被执行人万初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诚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家美、青岛许福水产品有限公司、于素芳、陆丕森、青岛辉煌土石工程有限公司、邢秋香、万初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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