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82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政策担保有限公司,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初强,邢秋香,住即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