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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邢秋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71916-8。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万初花,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邢秋香,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万初强,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即墨市国丰种植园,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双疃村。
经营者万初花。
被执行人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东三路46号、46-1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67906514-1。
法定代表人邢秋香。
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邢秋香、万初花、万初强、***、青岛鑫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墨市国丰种植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60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许毅
审判员钱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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