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2357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
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景(北京)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瑞,总经理。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力景(北京)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继良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肖鹏
书 记 员 贾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