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12348号
原告:力景(北京)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1503。
法定代表人:田瑞,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西14层1415、1417室。
法定代表人:史化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浩,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力景(北京)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景公司)与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产权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周倩、被告银川产权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6949.2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56949.2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原告实际收到全部工程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金融街中心二次装修工程消防改造施工协议》(合同编号GZ-1902-112),被告将金融街中心北楼11层1101-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委托原告进行施工。施工协议约定工程造价为313898.53元,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额50%作为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并经被告及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2019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56949.3元。2019年6月25日,银川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室装修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京建(西)消【2019过渡期】第044号)。然而被告并未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综上所述,被告逾期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极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银川产权中心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前提是需要确认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真实性。现在公司没有能力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金融街中心二次装修工程消防改造施工协议》(合同编号GZ-1902-112),被告将金融街中心北楼11层1101-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委托原告进行施工。施工协议约定工程造价为313898.53元,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额50%作为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并经被告及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2019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56949.3元。2019年6月25日,银川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室装修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被告并未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诉讼中,本院向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调取京建(西)消【2019过渡期】第044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确认原告提交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与原本无异。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力景(北京)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56949.2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56949.2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元,由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