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35305号
原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西14层1415、1417室。
法定代表人:史化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力景(北京)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1503。
法定代表人:田瑞,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第三人力景(北京)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被告东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洁、黄亚琴,第三人力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周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56712.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签署《室内设计协议书》,约定被告负责原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金融街中心北楼11层1101单元的办公室室内装修设计工作。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3个自然日内完成平面设计工作、于7个自然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且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以及原告办公室所在地区及写字楼物业有关消防安全、水电气管道铺设等相关规定,如被告的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原告要求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修改。双方协议还约定,如被告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每延误1日按合同总价支付2‰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个自然日,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无需支付设计费用且被告应另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原告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被告应补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设计费用,被告于2018年12月13日交付了设计成果,并开始提交消防部门审核,以便过审后报物业部门入场施工。2018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又签署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继续负责前述场地的室内装修施工,双方约定了施工价款及付款期限等内容,同时约定,被告应于进场之日起75日历天竣工。然而,由于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始终不符合消防部门的规范要求,自2019年1月9日起被反复退回修订,直至2019年4月2日被告的设计图纸才最终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查,被告始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这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原计划完成室内装修并进场使用,导致承租的场地长期空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租金及物业费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装修工程公司,出具的装修施工图纸应当符合物业及消防等部门的规范要求,否则由于其图纸不合格被责令反复修正而延误装修开工的,被告应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综上,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东方公司辩称,一、东方公司依约按期交付了施工图,且交付的施工图符合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东方公司在合同项下无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018年的10月15日,银川公司与东方公司签署了四类设计协议书,根据合同的约定,银川公司应先提供设计任务书及参考资料后,东方公司开始设计服务。设计服务的内容包括方案深化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其中施工图设计内容不包括消防的部分。施工设计面积为700平方米,涉及费用是6.25万元。东方公司每阶段提供的设计成果必须得到银川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合同第八条付款进度约定,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银川公司支付总设计费的60%,即3.75万元,东方公司交付全套施工图后5个工作日内,银川公司支付总设计费的40%,即2.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银川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东方公司依约交付全套施工图后,银川公司于2018年的11月1日依约支付第二笔款项,从双方微信沟通记录、银川公司的付款记录均可以看出,东方公司如期按约交付了施工图,从未逾期,更没有任何违约行为。2019年3月审图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告知书当中,该审核意见中包括4个专业的初审意见,其中仅仅只有一个建筑专业初审意见中非常小的一部分意见,涉及到东方公司附着的施工图的文字描述部分的调整,并未涉及到对施工图纸的修改,其余的绝大部分的意见均是针对消防图提出。另外三个专业的初审意见均是针对消防图提出与东方公司无关。东方公司交付的施工图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东方公司认为,东方公司依约按期交付了施工图,且审图机构及银川公司均未针对东方公司交付的施工图提出修改意见,足以证明东方公司交付的施工图是符合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东方公司在合同项下无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银川公司未按期完成装修,并无法使用租赁房屋与东方公司无关,东方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亦不应赔偿银川公司的任何损失的。1.东方公司并不负责绘制消防图,因消防图的修改和延期引发的责任与东方公司无关。2018年,东方公司是不具备绘制消防图的资质的,仅负责银川公司室内装修平面施工图的绘制,不负责消防图的绘制,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服务内容中未包含消防的部分,也足以证明消防图是银川公司自行委托的力景(北京)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的,与东方公司无关。从东方公司、银川公司、力景公司三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东方公司完成并交付施工图后,一直在催促力景公司消防图的进度,2018年的10月30日,11月5日,东方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群中询问力景公司工作人员王锦消防图的进展。2018年11月9日,力景公司完成了消防图,东方公司协助银川公司将施工图及消防图汇报给北京金融街物业。2018年11月,案涉房屋租赁所在楼层的物业公司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批,2018年11月14日,物业公司审核施工图过程中,因为银川公司租赁房屋所在楼层,其他客户的装修原因,为使所在楼层整体满足消防的要求,物业公司要求银川公司对装修方案进行调整,为此,2019年1月10日,银川公司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出租人同意再给银创公司一个月的装修免租期。银川公司的装修免租期变更为4个月,即2018年的9月16日起到2019年的1月15日止。东方公司及力景公司根据银川公司还有物业公司的要求,分别对施工图及消防图进行了修改。2018年11月30日,东方公司将修改完成的施工图发给了银川公司,2018年12月13日,银川公司询问力景公司王锦申报消防的事宜。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核实施细则的规定,银川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在网上申报施工图审批,因为银川公司不熟悉报审流程。我方工作人员协助银川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施工图的报审。2019年1月9日审图机构针对消防图提出了修改意见,银川公司再次与力景公司的王锦确认消防图纸的问题,王锦再次确认消防图为其绘制。2019年1月到3月期间,我方工作人员一直在协助银川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消防图进行报审并协助进行图纸的审批。综上所述,东方公司认为,消防图并非东方公司绘制,审图机构针对消防图提出的修改意见与东方公司无关,施工图及消防图报审并非东方公司的合同义务,东方公司工作人员仅因银川公司不熟悉报批流程才协助其办理施工图及消防图的报审工作。三、租金及物业费属于银川公司必要的经营成本,不是银川公司因延期进场使用租赁房屋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2018年9月13日,银川公司与出租人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租约约定租期为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止,出租人交付银川公司租赁房屋的日期为2018年的9月16日,自交付之日起,银川公司就可以进场装修了,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2019年1月10日,银川公司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出租人同意再给银川公司一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变更为4个月。2018年9月,银川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金融街中心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缴费日期为2018年的9月16日至2022年的1月15日,每月物业费为39175.48元,综上所述,东方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及物业合同签订后,租金及物业费等均属于银川公司必要的经营成本,不是银川公司因延期进场使用租赁房屋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银川公司要求东方公司赔偿其租金和物业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四、银川公司对延期进场使用租赁房屋自身负有过错。出租人在2018年的9月16日已经将房屋交付给银川公司,就可以进场装修了,并给了银川公司4个月的装修免租期,银川公司放任装修免租期利益,一直到2018年10月15日才签设计协议。银川公司2018年12月15日才签订装修施工合同,银川公司对其延期进场使用租赁房屋是有过错的,其要求东方公司对银川公司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东方公司认为,银川公司主张由于东方公司提供的设计图不符合消防部门的规范要求,至2019年1月9日被反复退回修订,导致银川公司未按期完成装修并正常使用租赁房屋,要求东方公司赔偿其租金和物业费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全部予以驳回。
力景公司述称,银川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室室内装修工程设计项目中,力景公司仅提供了配合深化设计服务,从未参与出具报审设计文件、修改施工图等工作,从未参与施工图报审的任何流程,原告提交报审的施工图与力景公司无关,力景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一、第三人力景公司仅在被告设计过程中针对烟感和喷淋部分提供配合深化设计的服务,被告提交至申报平台的施工图并非力景公司设计,力景公司的配合服务与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力景公司与被告无合同关系,与原告仅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为后期施工便利,针对烟感和喷淋部分提供配合深化设计的服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力景公司作为金融街中心项目的消防维保机构,经金融街中心项目管理单位的推荐,为银川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室室内装修工程(“案涉工程”)提供消防施工改造,并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力景公司与被告无合同关系,力景公司与原告之间未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向原告、被告提供消防设计的合同义务。力景公司作为施工方以及施工所需消防设备的供货方,基于对消防设备型号及参数的了解,为了保证后续消防施工的顺利,力景公司在设计阶段应原告和被告的要求,针对烟感和喷淋部分配合被告的消防设计。力景公司作为咨询配合的一方,介入程度低,不占据主导地位。(二)被告提交至申报平台的施工图并非力景公司设计,力景公司的配合服务与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力景公司配合被告深化设计的内容仅涉及力景公司负责施工的烟感和喷淋部分。2018年10月29日,被告向第三人提供案涉工程的设计图纸,要求第三人在该图纸基础上针对烟感和喷淋提供配合深化设计的服务。根据原告证据,力景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将喷淋和烟感部分的配合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原告,此后再未针对施工图的任何设计、修改内容提供任何意见。力景公司仅提供配合深化设计的服务,是否采纳以及如何修改力景公司提供的图纸均取决于被告。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提交了名为“金融街办公室”“20181023金融街公司电气图纸”和“金融街公司”的三份修改后的图纸,对力景公司此前出具的配合深化设计图进行了修改。被告未证明其提交申报平台的施工图与力景公司配合深化设计的图纸为同一图纸,因此力景公司的配合服务与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三)设计院于2019年1月9日提出的关于消防图纸的几个小问题与力景公司配合深化设计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力景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原始防火区平面图,系物业公司应提供的文件,原被告报审时未按要求提交原始防火区平面图,与力景公司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力景公司不应当对该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力景公司为便利原被告工作,代物业公司向原被告提交了原始防火区平面图。对于排烟问题,力景公司已经提示原被告排烟系统的图纸和后期施工应由专门的排烟厂家负责,与力景公司无关。而且,原告补充提交的原告与力景公司签订的《消防改造施工协议》(排烟系统)证明力景仅针对排烟进行施工,并未提供配合深化设计的服务,力景公司对排烟设计问题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四)被告提交至申报平台的施工图存在烟感和喷淋之外的其他消防问题,并在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其他方面也存在设计问题,上述问题均与力景公司无关,力景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提交申报平台的施工图还包含消防的排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具、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等)、灭火器配置、人员疏散路径、建筑防火等其他内容,以及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其他施工图。上述施工图经审查均存在问题,与力景公司配合的烟感、喷淋部分无关,被告将全部消防设计问题以及装修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归咎于力景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虽然力景公司针对烟感和喷淋部分配合被告深化设计,但与装修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二、被告不具备设计资质,提交的施工图不符合《室内设计协议书》的约定的设计标准及审图机构的审查要求,导致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与力景公司无关。(一)被告不具备设计资质,不具备提供设计服务的能力,应当预见到施工图可能无法一次性通过审查的后果。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法律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被告不具备任何设计资质。被告在明知自己没有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与原告签订《室内设计协议书》(“《协议》”),承包案涉工程的设计项目,应当能够预见自身无法胜任设计工作的后果。(二)被告在准备施工图审查申请的过程中更换施工图挂靠的设计单位,延长了施工图提交审查的时间。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了将施工图提交审查并通过审查,被告必须借用具有建筑设计资质和消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资质,提交施工图。根据2019年2月13日案涉工程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其挂靠的设计单位为北京中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然而,根据原告证据,2019年3月1日报审文件的设计单位为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峰脉公司”)(现已更名为“林峰脉俞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见,在施工图报审前被告已更换挂靠的设计单位。根据《报审流程规范(新)》,报审文件需要设计单位盖章,而更换设计单位需要重新盖章,增加了报审文件的准备时间,延迟了施工图的申报时间。(三)被告提交的施工图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设计标准及审图机构的审查要求,导致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被告负责提供整体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涵盖多个专业,每个专业的设计必须满足消防规范标准,例如防排烟系统的风量、风速、排烟口的数量等;疏散系统中逃生通道的距离、疏散门的宽度及方向、疏散出口的数量等;装修主体结构中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结构的变化等。烟感及喷淋的平面布置只是装修图中和消防有关的一部分内容。根据原告证据,被告提交的施工图在建筑设计说明、消防设计说明、装修材料表、门窗表、平面布置图方面均存在需要补充说明的信息、数据等内容,在给排水、暖通和电气图纸中均存在多项问题。被告作为实际设计单位,其提交的施工图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符合《协议》第11.4条约定的设计标准,导致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原告的经济损失与第三人力景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施工图未及时提交审查、未如期通过审查存在过错,因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原告明知被告没有建筑设计资质,应当预见到被告出具的施工图无法一次性通过审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原告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并应负责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文件。如前所述,根据原告证据,2019年1月9日原告工作人员马俊与被告工作人员郭晓路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明知被告没有设计资质,不仅没有因此解除《协议》,反而仍继续与被告合作。原告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图送审负首要责任,应当能够预见不具备设计资质的被告提供的施工图无法一次性通过审查的后果。原告未及时更换设计公司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而导致的损失。(二)原告对施工图未及时报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1.原告对施工图未及时报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原告证据,2018年12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报审流程规范(新)》将装修施工图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申报平台(“申报平台”)。根据《报审流程规范(新)》及被告证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实施细则》第六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需要的报审文件包括房屋权属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原告补充提交的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马俊与被告工作人员郭晓路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于2019年1月9日即告知原告需要提交房屋权属证明,但因被告未及时准备,截至2019年1月21日,施工图仍无法提交申报平台进行审查。2.为更换申报平台分配的审图机构,原告要求被告重新申报,根据原告补充提交的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9日原告工作人员马俊与被告工作人员郭晓路的微信聊天记录,因申请超过五天未办理,2019年1月25日申报平台重新分配审图机构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研航规公司”)。又因被告无法与建研航规公司取得联系,原告主动提出要求重新申报,以更换审图机构,导致装修施工图申报时间进一步延迟。(三)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如前所述,原告未及时更换设计公司的行为,扩大了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而导致的损失。因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原告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四、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合同依据,而且系其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无权要求赔偿,其中因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一,根据《协议》,协议仅约定平面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周期以及延误该周期的违约责任,并未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装修施工图后,提交申报平台并通过审查的期限。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未明确约定进场施工的准确起始日期。因此,原告主张因施工图反复修改而延误装修开工没有合同依据,无权要求赔偿。第二,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协商免租期是其自身的经营安排,作为商事主体,应当能够预见实际装修设计、施工的期间超过租赁免租期的风险,原告应自行承担该商业风险,无权要求赔偿。第三,如前所述,原告未及时提交报审要求的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原告明知被告没有设计资质,不仅没有因此解除合同,反而仍继续与被告合作;在被告无法联系到审图机构时,原告主动要求重新提交申请。上述行为延长了施工图提交审查的时间,增大了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的可能性,原告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无权对因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五、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将力景公司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在判决中认定关于力景公司的任何事项。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仅要求被告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力景公司作为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而依职权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不应判决力景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且如上所述,力景公司提供配合被告深化设计的服务,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无因果关系且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原告、被告对于施工图未及时申报及未一次性通过审查均存在过错,力景公司仅针对案涉工程的烟感和喷淋部分配合被告深化设计,对装修施工图未及时提交申报并一次性通过审查无过错,与原告的经济损失无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不认可被告关于力景公司负责消防图纸设计的答辩,请法院依法查明并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银川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东方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室内设计协议书》,内容有:1、设计依据:1.1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参考资料。1.2甲方确认的概念设计方案。1.3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总平面位置图及设计区域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电气及消防专业图等)。2、项目概况:2.1工程名称:银川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室室内装修设计。2.2工程地点:金融街中心。2.3项目概况:建筑面积1158.86平方米,设计面积700平方米。3、设计服务内容及周期:乙方的设计服务须按时提供设计成果,提供专业设计咨询。乙方提供的设计服务内容包括乙方的概念设计方案;在甲方确认的室内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深化设计以及施工图。具体分项如下:3.1方案深化设计阶段:3.1.1根据经甲方确认的平面出施工图。3.1.2明确室内各分区平面功能。3.2施工图设计阶段:3.2.1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方案深化设计,乙方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工作。3.2.2明确各分区的平面铺地,墙面、吊顶的材质及工艺。3.2.3室内设计的立面及节点详图。3.2.4给排水、强弱电布点平面图。3.3施工配合阶段:3.3.1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3.3.2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到现场进行指导。3.3.3配合甲方进行中期质检及竣工验收。3.3.4如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甲方对确认的设计进行变化修改,属于额外服务,执行本合同第7.2条约定。4、成果交付要求:4.1电子版图纸一套。4.2提供A3白图两套。4.3电子版、纸质版竣工图各一套。5、设计进度:5.1平面设计阶段:平面功能设计周期为3个自然日,自甲方书面确认深化设计之日起算。5.2施工图设计阶段:此阶段设计工作周期为7个自然日,自甲方书面确认平面设计并要求乙方开始施工图设计之日起算。5.3以上设计工作周期不包括甲方及其他部门讨论审核的时间。如因甲方或物业部门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不完整或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设计修改,乙方的服务周期相应顺延。5.4乙方每阶段提供给甲方的设计成果均须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才开始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如乙方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修改。6、现场配合:6.1书面回复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6.2配合甲方确认施工方提交的材料样板;6.3配合各阶段验收。6.4如施工过程中如应甲方要求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在施工结束后甲方如仍需要竣工图,需按15元/平方米的单价对修改面积加收费用。7、设计费用:7.1总设计费:室内设计费总价为62500元。……8、付款进度:8.1本合同付款进度以交付设计成果,并经甲方书面审批通过为付费节点。8.2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60%,即37500元。乙方自收到本款项后开始出具施工图。8.3乙方交付全套施工图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40%,即25000元。……9、设计工作程序:乙方每阶段提供给甲方的设计成果均须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才开始进入下一阶段工作,如乙方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修改。10、甲方责任:10.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及时限负责。10.2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参考资料。10.3甲方书面确认的室内设计方案。10.4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总平面位置图及该区域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10.5甲方除按本合同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外,还负责协调本工程和整体项目之间的有关事宜。11、乙方责任:11.1乙方明确其已对本合同项目进行充分考察,对项目情况、资料和相关工作条件均已了解。全部设计依照本合同约定提供项目发展所需全套设计资料和相应之设计顾问服务。11.2乙方进行的设计必须遵照甲方意见,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加强与甲方和其他相关设计顾问的沟通和协调。11.3乙方在设计顾问过程中,应参加项目各阶段的设计交底,以及与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对接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北京地区项目交通费和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11.4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环保、节能设计要求等),且必须符合甲方办公室所在地区及(或)写字楼物业有关消防安全、水电气管道铺设等相关的规定;11.5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可能涉及市场独家或垄断性供应、导致价格存在不确定性的,均应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11.6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给甲方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纠纷和争议。12、违约责任:……12.2如乙方延误了本合同第五项规定的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1个自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个自然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设计费用,且乙方应另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补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2018年10月15日,银川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设计费37500元。2018年11月1日,银川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设计费25000元。
银川公司、东方公司、力景公司工作人员就案涉工程所建微信群聊天记录记载:2018年10月30日,东方公司询问力景公司“消防图纸在做了吗”,力景公司回复“安排在深化了”。2018年11月5日,东方公司询问力景公司“哥们,咱的图咋样了?”力景公司回复“图纸正在画”。力景公司询问“您图还有变化吗”,东方公司回复“业主没有变化。物业在审图过程中应该会有。”2018年11月8日,银川公司询问东方公司、力景公司“现在消防图出来了吗”,力景公司回复“今天完成。五点左右交给总包方。”2018年11月29日,银川公司询问东方公司“两位,修改的图纸大概需要多久能出来呀?”东方公司回复“今天能完成。”2018年11月30日,银川公司询问东方公司“修改后的图纸现在完成了吗?”东方公司在群里发送了三份文件,文件名分别为:金融街办公室.zip、20181023金融街公司电气图纸.dwg、金融街公司.dwg。2018年12月13日,银川公司询问力景公司“您好,我们申报消防的网址和相关信息,麻烦您发到群里吧。”力景公司回复“您看附录二部分。您看我发您的文件,上面有每一步的流程。”力景公司在群里发了一份文件,文件名为:报审流程规划(新).docx。2019年1月9日,银川公司询问力景公司“王工,打扰下,我们的消防图纸当时是您这边来出的是嘛?”力景公司回复“应该是,喷淋和烟感部分。”
银川公司与东方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19年1月9日,东方公司说“王月跟我说,咱们那个消防的图纸是咱们大厦的消防维保单位给划的。”银川公司回复“那是我搞错了,现在人太多,有一些混乱了。”东方公司告知银川公司准备需要的报审材料。银川公司表示其他文件今天就能弄好,房屋产权证明需要产权人的审批流程。2019年1月14日,东方公司询问产权证明是否申请下来,银川公司回复要下周才能拿到。2019年1月21日,银川公司询问东方公司除了房本,其他材料是否准备完毕。2019年1月23日,东方公司告知其登录网站时,提示超过五天未办理。2019年1月24日,银川公司询问审图公司是否有回复。东方公司回复正在沟通。2019年1月25日,东方公司发送了重新分配审图机构的截图,银川公司表示“果然重新分了”。东方公司表示正在联系审图机构,但联系不上。2019年1月28日,银川公司询问是否联系上审图公司。2019年1月29日,东方公司回复还是联系不上。银川公司询问能否撤回重新申请。2019年2月11日(春节后),银川公司询问今天是否上班。东方公司回复刚回北京,明天就问。2019年2月13日,银川公司询问有没问消防进度。东方公司回复与审图公司联系,财务还未上班。2019年2月14日,银川公司向审图公司支付了款项。2019年2月20日,银川公司询问消防到什么进度了。东方公司回复马上催一下。2019年2月25日,银川公司询问今天是否出消防批文。东方公司回复明天取。2019年3月7日,银川公司询问是否去审图公司,有什么新的进展。东方公司回复在安排修改。
2019年3月7日,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图机构)出具《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意见告知书》,载明:设计单位为四川林峰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图报审时间2019年3月1日,施工图初审完成时间2019年3月7日,并列明了图纸需要修改的问题。
之后,银川公司与东方公司就审图问题持续进行了沟通。
2019年4月2日,审图机构出具《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载明:施工图复审报审时间2019年3月22日,施工图审查完成时间:2019年4月2日,审查合格。
另查,一、2018年12月17日,银川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方公司为银川公司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
2019年3月25日,东方公司进场施工。
二、2018年9月13日,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与银川公司签订《写字楼租约》,约定:银川公司承租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房屋,租赁建筑面积1158.86平方米。租期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月租金为869145元。物业管理费每月39401.24元。交付日为2018年9月16日,出租人给予承租人3个月的装修期。
2019年1月10日,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银川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2018年11月14日向标的物所在大厦物业管理公司递交了装修方案,但由于标的物所在楼层其他客户的装修限制原因,乙方装修方案需要进行局部调整。为使标的物所在楼层整体满足现行的消防设计规范,乙方修改了装修方案,在新的装修方案中将标的物的租赁面积6.64平方米用于平层消防走道,以满足平层其他客户的疏散需求。甲方同意因乙方装修方案设计周期延长,延后标的物起租日1个月,同时将标的物中用作消防走道6.64平方米从乙方租赁面积中扣除。补充约定如下:1、租赁面积调整为1152.22平方米(建筑面积);2、装修期调整为4个月,自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止;3、租赁期限调整为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5日止。月租金调整为864165元。
2018年9月,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银川公司(乙方)签订《金融街中心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按照每月39175.48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
三、银川公司与力景公司签订了两份《消防改造施工协议》,其中一份是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工程造价313898.53元;另一份是消防排烟系统改造工程,工程造价91811.25元。
审理中,银川公司主张由于东方公司设计的图纸不符合消防部门的规范要求,导致被消防部门反复退回修改,超出了合理期限,延误了进场装修的时间,东方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该公司造成的延误期间的租金和物业费损失。
东方公司主张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设计图纸,不存在违约行为,之后的审图工作并非该公司的合同义务,该公司只是协助银川公司办理,而且图纸问题主要是消防设计图,但该公司与银川公司签订的设计协议中并不包含消防设计的内容,消防设计实际由力景公司提供,与该公司无关。
力景公司主张该公司与银川公司之间不存在设计合同,只存在施工合同,前期设计阶段,该公司作为案涉大厦的消防维保单位,应银川公司、东方公司的要求,仅针对烟感和喷淋部分提供配合深化设计的服务,东方公司提交至申报平台的施工图并非力景公司设计,施工图未一次性通过审查,与力景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银川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室内设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双方当庭陈述及在案证据可知,东方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银川公司交付了设计图纸。虽然协议并未明确约定东方公司具有协助银川公司办理后续图纸申报及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的义务,但保证设计图纸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应当是东方公司的附随义务,东方公司实际亦完成了该项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图纸通过审查时间较长,东方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双方对于图纸通过审查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更未约定图纸必须一次性通过审查,因此,图纸存在修改的情况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具有修改图纸的义务,东方公司亦积极履行了该项义务;第二,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消防设计的内容,虽然各方对于消防设计图的制作由谁负责存在争议,但根据各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至少可以看出力景公司参与了消防设计图的绘制,而力景公司的参与应当是应银川公司的要求,故设计图纸的修改并非东方公司的一方责任;第三,根据在案证据可知,东方公司一直积极协助进行施工图纸的修改及申报审查工作,但图纸通过审查的期限并非单一因素确定,与图纸的修改、银川公司未及时提交产权证明、审图机构的工作安排、春节假期等诸多因素相关。综合考虑上述情形,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由于东方公司的原因导致图纸通过审查的时间超过了合理的期限,对银川公司要求东方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27元,由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刘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