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5号3号楼二层西二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9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755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万零四百三十二元,由原告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