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民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问泽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湘0204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亿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松喜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