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201号
原告:重庆市鼎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山水家园7幢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40625Q。
法定代表人:廖泽芳,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213G。
法定代表人:陈灿,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鼎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鼎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鼎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向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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