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执异126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213G。
法定代表人:陈灿,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创、李霖,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异议人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保全冻结其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号为5005××××0187_1的账户、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3119××××7656的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本院向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如经法院核实该账户确为农民工工资账户,申请人同意法院依法解冻,但要求对北碚公司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异议人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异议人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彭乾骥
审 判 员 田应雪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骏
书 记 员 李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