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4491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奥园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宁安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成都奥园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