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7民初586号
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唐县养路工区,住所地唐县国防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工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南大街699号1栋1-2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告:侯海震,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唐县养路工区与被告侯海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唐县养路工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唐县养路工区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唐县养路工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史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