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易县养路工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易县养路工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民终4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东方雅苑**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易县养路工区,住,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城西西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工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工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强,易县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滨州航远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外环以东/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滨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易县养路工区及被上诉人***、山东滨州航远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就柴油泄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已判令上诉人太平财险滨州公司支付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等共计1609043.19元,太平财险滨州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该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同一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故对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需重新审查,可待该案对其赔偿责任确定后再行审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庞茜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