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3民初2102号
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易县养路工区,住所地易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工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强,易县双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盘锦瀚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东风镇二道边村10301258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被告:**,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南侧中房凯旋城商业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彭,该公司员工。
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易县养路工区与盘锦瀚博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易县养路工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易县养路工区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1.9元,减半收取计2660.9元,由原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易县养路工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苑丛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