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584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男,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明东路名都阳光水岸3号楼120、22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1079482P。
原告**诉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樊高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华 梅
书 记 员 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