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71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过湾村大闸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菜市场清河人家2装103室。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北路远大港汇1栋2604室。
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明东路名都阳光水岸3号楼120、220铺。
法定代表人:黄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舒西路与皖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胡久池,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国,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传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