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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5906号
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9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114215。
法定代表人:张革,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笛,女,汉族,1993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966号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53102650。
法定代表人:王开友,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游 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先锋
书 记 员  谭万霞
书 记 员  熊凤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