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5959号
原告:镇安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元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靖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玉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镇安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靖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因被告已将欠款支付原告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安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郄小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