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09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维亮(系原告的兄弟),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