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09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维亮(系原告***的兄弟),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要求原告***支付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费用,案号为(2022)苏0891民初2007号。考虑到本案与前案纠纷均围绕双方房屋买卖的事实发生,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891民初200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张 坤
人民陪审员 曹美波
人民陪审员 严汉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