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与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退还给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退还给***。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刘玉娟
审 判 员 于晓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毛学梅
书 记 员 费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