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

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本溪南芬鑫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505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辛中驿镇惠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伏金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蔚,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本溪南芬鑫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南芬鑫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辽0505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溪南芬鑫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货款61.334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向金融机构查询本溪南芬鑫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土地登记部门查询土地登记,向法人登记部门查询股权,向保险部门查询收益性保险,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本溪南芬鑫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