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0000号
原告: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辛惠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伏金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福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909室。
法定代表人:姜训镜,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天玮,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男,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高公司)与被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福龙、王彤,被告九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天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章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304000元;2.判令九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九章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4.判令由九章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日,信高公司与九章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号:JZHJ-HE200416C-043),约定由信高公司向九章公司提供设备,按照九章公司指示送达最终用户方,并约定“支付方式:买方收到合同原件支付10%预付款,发货前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支付40%发货款,货到现场一周内支付25%,验收调试合格一周内支付20%,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周内支付5%质保金”,信高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4月21日将合同约定设备送达至最终用户使用现场,但九章公司迟迟拒绝付款。最终用户方接收设备后,不仅于2021年8月5日已经完成试运行环节,而且于2021年8月15日已经投入正式运行、运行正常。九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其行为构成违约。
九章公司辩称:不同意信高公司的诉讼请求。九章公司认为经过业主验收,有验收报告才算验收合格,项目到现在为止都没有经过业主验收,所以九章公司需要等待业主最终验收合格后才能向信高公司支付此笔钱。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九章公司(买方)与信高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号:JZHJ-HE200416C-043),买卖标的物为低压开关柜,合同总价为152万元。支付方式为:买方收到合同原件支付10%预付款,发货前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支付40%发货款,货到现场一周内支付25%,验收调试合格一周内支付20%,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周内支付5%质保金。发货到大唐韩城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韩城公司)项目现场。合同签订后,信高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完成供货。
九章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日向信高公司付款15.2万元、2021年4月16日付款60.8万元、2021年5月28日付款38万元,合计114万元。
大唐韩城公司设备管理部向九章公司出具《关于大唐韩二公司高效经济脱盐及废水零排放项目新建化学废水减量系统尾工问题事宜》函件,其上载明:“化学废水减量系统截止2022年3月23日尚未完成验收,仍处于消缺阶段,尚未完成项目各个系统的最终验收。请贵方按照168试运尾项清单,抓紧处理动静设备、电气柜、安全设施及安装等尾项工作,避免由此引发项目无法验收及施工进度费用无法按时支付等后果。”
大唐韩城公司设备管理部向信高公司出具《运行证明》,其上载明:“信高公司为大唐韩城第二发电厂《废水零排放》项目生产供货的低压配电柜,于2021年8月5日完成168(小时)试运行,该设备于2021年8月15日正式运行,投运期间设备运行正常,质量可靠,无发现问题。并且信高公司人员服务周到,技术专业,供货及时,积极配合工作,给予好评。”诉讼中,九章公司称168小时试运行仅为设备到货验收,不代表工程项目验收,故付款条件未达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信高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发货清单、《运行证明》,被告九章公司提交的《关于大唐韩二公司高效经济脱盐及废水零排放项目新建化学废水减量系统尾工问题事宜》函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信高公司与九章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买卖合同》约定,九章公司验收调试合格一周内支付20%(30.4万元),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验收调试是指信高公司所主张的到货验收还是九章公司所主张的项目整体验收。鉴于信高公司仅为低压开关柜的供应商,并不对项目整体负责,且双方亦未约定以“业主对项目的整体验收”作为付款条件,故本院对信高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由于到货验收于2021年8月5日完成,根据约定,九章公司应于2021年8月12日前向信高公司支付合同款30.4万元,其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信高公司要求九章公司支付30.4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8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因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未就律师费作出约定,故对信高公司主张九章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再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支付30.4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0.4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5元,原告河北信高真空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83元;由被告北京九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7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