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4民初35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减速机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桃园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L12238561B。
主要负责人:孙科。
被申请人: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大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9957147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减速机厂与被申请人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