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减速机厂与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4民初3593号之一
原告:******减速机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桃园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L12238561B。
主要负责人:孙科。
被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大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9957147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减速机厂与被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减速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5.00元、申请费52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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