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减速机厂、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4民初3593号
申请人:******减速机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桃园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L12238561B。
主要负责人:孙科。
被申请人: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陆村镇大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9957147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减速机厂与被申请人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万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