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神光中频电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市海曙神光中频电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神光中频电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庆红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