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448号
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大陆村四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
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2元,由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