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民初3450号
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大陆村四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被告: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白山乡长汉池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华。
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原告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