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02民催11号
申请人: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大陆村镇大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995714791。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申请人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同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6××××9087,票据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收款人为临沂市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3日,票据到期日为2020年3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申请人河北海王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马 超
审 判 员  朱崇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