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8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原平市海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北路(东)。
被执行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七一北路。
本院在原平市海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的收入110784.76元;
二、查封、扣押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的价值110784.7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