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与原平市海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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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1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忻州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七一北路37号。
负责人:吴刚,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岭,山西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平市海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京原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海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才,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平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前进西街市政府对面。
负责人:任青春,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4)原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原平市海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就采暖与消防工程另外进行了约定,并就相关费用进行分摊。中国移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均将分摊款履行完毕;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提出异议,在2013年3月3日消防排烟工程项目合同书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平市分公司的孙润生签字是代表原平公司还是忻州公司?原设计图纸塑钢推拉窗变更为50平开铝合金窗,增加费用9185元,而且已实际实施了变更,原平公司未表示异议,是否是追认行为?原平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售的门面房虽然是忻州公司购买,房屋属于忻州公司所有,但实际使用人为原平公司,采暖与消防工程及推拉窗变更等相关费用的分摊均是原平公司签字认可,且原平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受益人,是否应当支付原平市海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续的相关费用?以上问题需查清。故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4)原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俊玲
审判员李妍
审判员张胜利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