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忻州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越,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才,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忻州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4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58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博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