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981民初993号
原告:原平市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原平市原马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平市劳动就业局。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京原北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原平市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原平市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平市劳动就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原平市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与被告原平市劳动就业局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平市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计1436元,由原告原平市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