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平市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98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原平市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平市原马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建设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原平市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原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原平市建设街厂区内的价值123万元的厂房及设备,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