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929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岢岚县。
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定襄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岢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929民初41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银行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