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929执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岢岚县。
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定襄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1************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73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银行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