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民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忻州定襄县团结路5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农民,住定襄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9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9民初3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18元,减半收取11909元,由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0元,减半收取1191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