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9民初42号
原告张现朋,男,1960年7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女,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航正,男,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忻州定襄县。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返聘职工。
被告***,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住定襄县。
原告张现朋与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现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127470.13元及从2018年10月底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欠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为二被告建设岢岚县XX乡XXX村地质灾害避让安置房及中标外附属工程,于同年10月底全部完工。二被告给原告陈述的中标工程价为3394264.97元,附属工程价为640852.16元。施工过程中,二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1907647元,剩余工程款2127470.13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27470.13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的中标方与建设单位至今未进行决算,且原告张现朋与被告山西省定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订立书面转包合同,转包工程价款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现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9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