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民终7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艾特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四台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储亚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该公司行政人事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思安,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第2幢3层63号。
法定代表人:储亚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祥,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艾特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汉艾特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武汉艾特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文莉
审判员 徐子岑
审判员 曹文兵
二○二○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