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2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亚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宇(特别授权代理),男,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邮寄费20元,共计364元由被告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曦筱

二〇一四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