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02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亚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宇(特别授权代理),男,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邮寄费20元,共计364元由被告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曦筱

二〇一四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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