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130号
原告***,武汉海事局职工。
被告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83号金色华府2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储亚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宇(特别授权代理),男。
委托代理人蒋放(一般授权代理),男。
原告***与被告武汉名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仕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丽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及被告名仕公司申请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6号统建锦绣江南二期二组团22栋13层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厨房三面墙、厨房与书房相邻的一面墙、厨房门两侧墙面、餐厅与入户阳台相邻的一面墙渗水原因以及厨房地漏施工是否符合家庭装修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接受委托后,先后向本院退回案件。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2014年2月24日经本院院长批准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曦筱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许丽莎、人民陪审员葛一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14日、2014年5月28日、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名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宇、蒋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4日,我与名仕公司签订《武汉地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约定由其对我所有的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施工,施工内容为全包,施工方式为由名仕公司包工包料并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到2011年6月27日。合同签订后,我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工程款项,配合名仕公司施工,但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装修质量存在问题,给我造成重大损失。1、名仕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提供设计施工图纸,且在装修施工完成后,也无法提供水电管线走向,由于没有施工图纸,也没有照片等标明水电管走向的材料,造成水电管线走向不明,给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且存在安全隐患。2、名仕公司装修施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瑕疵,造成涉案工程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包含阳台改厨房的项目,完工后,我经过试用发现装修工程存在严重渗水现象,造成我新粘贴墙纸损毁。我发现该情况后立即通知名仕公司负责人,其先后经过三次维修,渗水现象仍没有解决,至今仍然拿不出解决方案,并一再推诿,拒不积极维修。另外,名仕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工程中原有两个地漏中的一个封死,另一个地漏无法正常排水,造成一旦积水无法排出的情况。3、名仕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我重大经济损失。我新粘贴墙纸严重损毁造成经济损失4,330元,在其维修过程中,我多次请假造成误工损失4,800元。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名仕公司: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我交付涉案房屋准确的水电施工图纸;2、履行维修义务,解决涉案房屋漏水问题即地漏问题,地漏应在厨房最低点,规范使用“堵漏王”及厨房应有防水,地漏管道应与地面平齐;3、赔偿我经济损失9,130元(人民币,下同);4、承担诉讼费。
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名仕公司延长水电保修期至十年;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名仕公司赔偿墙纸损失4,330元、误工费6,400元、房租损失6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装修合同》、保修卡、《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按约支付装修费用127,928元;
证据二:名轩墙纸软包单据,证明***客厅、书房墙纸损失4,330元,当时武汉名轩墙纸专营店对于整个家里的墙纸开了一张单,后因诉讼***找该店就墙纸损坏的客厅和书房开具了该张单据;
证据三:照片六张,证明***家中因渗水发生的后果,客厅靠入户阳台门侧下方、厨房门下方两侧、书房下方有霉点,厨房水槽下方地漏水管没有伸到地面,没有防水层;
证据四:武汉沌口海事处职工休假申请单三张,证明在名仕公司维修过程中,***多次请假,共计40个工作日,如果没有请假,每天可以有160元的收入,误工损失总计6,400元;
证据五: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涉案房屋归***所有;
证据六:结婚证,证明***与李敏系夫妻关系;
证据七:会议记录,证明名仕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施工过程中很多项目***没有确认就进行施工;
证据八:谈话录音,证明***在整个装修过程中处于积极配合的状态,但名仕公司未能解决问题。
被告名仕公司辩称:我方已提供合同和施工图纸,均有***签字;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应当交付水电管线的录像及照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修期应当为五年;我方质检部和施工人员、装修协会都去过涉案房屋,经检查,渗水不是我方造成的;厨房属于干区故没有做防水;希望***提供主张的损失中墙纸的原始单据和误工损失完整证明;如果是装修质量问题造成***在外租房,我方承担房租损失,但我方装修不存在问题。
被告名仕公司为支持其抗辩观点,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装修合同》、设计方案(内含十张图纸)、预(结)算表、保修卡和《附加协议》,证明名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提供上述材料,均有其签字,***已收到;
证据二:涉案房屋水电设计图纸两张,证明名仕公司现在可以向***提供涉案房屋水电施工简易图纸;
证据三:照片七张,证明水源为外部来水,是净水器漏水所致,不是内部原因,***也承认净水器有漏水的问题;
证据四:《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中间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名仕公司装修工程经三方监理装饰协会和业主验收合格,整体装修符合要求。
经庭审质证,名仕公司对***提交的证据一、五、六无异议。对证据二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在名仕公司购买,也不是正规收据或发票,不能证明***将该墙纸张贴在涉案房屋中。对证据三真实性和反映的现状无异议,照片是在***家中拍摄,但不是名仕公司施工造成渗水。认为证据四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休假和房屋装修之间的关系。对证据七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名仕公司的公章和人员签字,不予认可。对证据八真实性无异议,说话的人是名仕公司的部门经理梁珍娟和蒋放,合法性有异议,属于偷录,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对名仕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中《装修合同》、保修卡、《附加协议》无异议;认为设计方案里面原始结构图和墙体放线图上的签名是***所签,其他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设计方案在开工时没有看到,是装修完工后补签的;预(结)算表没有收到。对证据二认为不是现场施工的图纸,是名仕公司现在凭回忆制作的图纸,也没有***的签字确认,不予认可。对证据三认为看不出来是***家故不予认可。对证据四中的《中间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单》真实性无异议,是***签字,但认为是为了加快工程进度,不签字名仕公司会延期交房,当时急着入住才签字;对《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真实性有异议,不清楚是否李敏的签字,***也没有授权李敏签字。
本院论证认为:***提交的证据一、三、五、六及名仕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证据二不能证明其因涉案房屋渗水造成的墙纸损失金额;证据四只能证明***请、休假,不能证明其请、休假原因和因此而减少的工资收入;证据六系复印件,且无相关单位的签字和盖章;证据七只能证明***因装修事宜与名仕公司发生争议;名仕公司提交的证据三拍摄地点不明;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和名仕公司各自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4日,***(甲方)与名仕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地址为锦绣江南22栋1301室;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施工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至2011年6月27日;合同价款124,757元;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乙方应确保装修质量,尤其是水、电等隐蔽工程的质量,严防渗漏堵塞,装修期间和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工返修,费用自负;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装饰协会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工程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内容为依据,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为质量评定的最低标准,以《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室内环境达标标准;在水、电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共同进行中间工程验收,如甲方不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按通知时间参加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及时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在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过程中甲、乙双方确认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和工期,在竣工验收中确认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修(返工)并承担费用,但不再承担工期;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甲方使用房屋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对所施工项目进行保修,并出具《保修单》,保修期为两年;合同附件包括:补充协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工程报价单,设计(施工)变更单,验收单(含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和竣工验收),材料清单(含甲方供料和乙方供料),工程结算单,工程保修单。
合同签订后,名仕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设计、施工。2011年5月7日,名仕公司完成了隐蔽工程自检工作,水压力检测0.8Mpa/30分钟以上(稳压)、电路敷设、插座接地、水路敷设均合格,并出具《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验收意见一栏中载有“李敏”签名。2011年6月29日,名仕公司完成了中间工程自检工作,地、天墙围龙必须牢固、水平,垂直每30公分一个固定点,吊杆吊筋必须安装牢固,框的对角线(门、窗、柜)长度差小于3mm,卫生间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8mm,框的正侧面垂直度3mm,地面、墙面必须平整、牢固,沉水检测48小时/水深3公分,以上均合格,***在验收意见一栏写明“卫生间地面防水未发现渗漏情况”并签名。2011年8月30日,名仕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阴阳角方正、收口整洁、踢脚线上口平齐、板面接缝平直,装饰线、分色线平直,门窗、五金、洁净无污染,瓷砖粘贴、平整、牢固,墙面、地面平整,水、电路畅通,油漆颜色、刷纹、光亮、光滑,排水检查均合格,***在验收意见一栏签名。武汉建筑装饰工程(住宅)质量监理服务中心在以上三张申请表上均加盖公章,评定工程合格。***按约支付工程款共计127,928元,名仕公司向李敏开具相应金额的《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
工程完工后,名仕公司向***交付保修卡,保修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至2013年8月30日,保修内容及范围载明:1、乙方以包工包料形式进行的施工项目,因乙方所用材料质量、施工工艺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实行免费维修。2、乙方以包工不包料进行的施工项目,因乙方施工工艺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实行免费维修。3、乙方以包工包料形式进行的施工项目,因甲方使用维修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或乙方以包工不包料形式进行的施工项目,因材质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实行有偿维修;4、乙方施工项目超过保修期的,对甲方实行有偿维修。5、保修时间:贰年(水电五年,主材保修壹年,壹年以后由厂家负责)。
***于2012年6月入住涉案房屋。2013年春节期间,***发现厨房面盆下方其自行安装的净水器出水口软管处有滴水现象。2013年2月,***发现涉案房屋书房、厨房和书房门外的墙纸出现霉点。***认为系装修质量问题导致涉案房屋出现墙面渗水情况,与名仕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3年8月27日,本庭及双方当事人查勘涉案房屋现场,发现厨房三面墙、书房与厨房相邻的一面墙、厨房门两侧墙面、餐厅与入户阳台相邻的一面墙有渗水现象。嗣后,双方均申请对渗水原因及厨房地漏施工是否符合家庭装修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退案函》,载明:“该项工作要求按‘家庭装修标准’进行鉴定,现我国暂无‘家庭装修标准’出台,故该项鉴定工作无法展开,现将该案退回”。2013年10月31日,本院向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发函,要求其就委托事项中的渗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如不能鉴定说明原因,该中心电话告知本院退案后需另行摇号选定鉴定机构。后经摇号,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2月18日出具《退案函》,载明:“我中心于2014年1月7日和2月13日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当事双方对餐厅墙面(与厨房相邻)污损是因水淹还是从地漏处渗水造成返潮存在分歧。按现有技术手段无法判断墙面水渍污损是返潮还是水淹形成,由于上述原因,我中心无法完成该项鉴定工作,按相关程序我中心决定予以退案处理,故特此退案”。鉴于此,***与名仕公司均不再申请鉴定。
另查明,***与李敏系夫妻关系。
因双方当事人未协商一致,故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与名仕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涉案房屋渗水、地漏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双方争议焦点是:1、涉案房屋的水电保修期是否应延长至十年;2、名仕公司是否应履行维修义务,解决涉案房屋的漏水、厨房防水及地漏问题;3、名仕公司是否应向***赔偿墙纸损失4,330元、误工费6,400元及房租损失60,000元。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要求名仕公司以照片、录像的形式,向其提交涉案房屋水电施工完毕后的水电管线施工图纸,名仕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当时并未进行拍摄,故不能提供***要求的图纸,但向法庭提交了其事后自行制作的水电管线图纸。基于此,***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名仕公司延长水电保修期至十年。双方在《装修合同》附则中约定,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作为合同的附件,结合交易习惯,从文义理解,此处施工图纸应指名仕公司在开工前所制作的、施工时据以参照的图纸,经发包方确认后开始施工。因此,双方并未在《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以录像、照片的形式交付水电施工完毕后的水电管线施工图纸。同时,根据名仕公司向***出具的保修卡约定,水电保修期间的五年内,如因名仕公司所用材料质量、施工工艺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该公司实行免费维修;在五年保修期满以后,如果涉案房屋水电出现问题,只需***支付相应的对价,名仕公司仍可以进行维修。而且,名仕公司在开庭时提交了其自行绘制的水电管线图,该公司对由其施工的涉案房屋水电管线是清楚知悉的,此图可作为其水电维修的参考,同时也可作为他人维修涉案房屋的参考。因此,名仕公司虽未能向***交付其要求的水电管线施工图纸,但实际并未免除其五年保修期内对涉案房屋水电瑕疵的维修义务,在五年保修期满后如需进行水电维修,***既可找名仕公司维修,也可另找其他公司维修,但都不免除其支付对价的义务。鉴于此,名仕公司未能提供***要求的水电管线施工图纸并不能引起延长保修期的后果,***要求延长保修期至十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就涉案房屋渗水及厨房地漏、防水的问题,根据双方在《装修合同》中的约定,在隐蔽工程完工后,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名仕公司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装修工作。名仕公司提交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验收意见一栏有“李敏”签名,***虽在开庭时表示不清楚是否其妻李敏签名、其并未授权李敏签名,但实际上在此之后名仕公司继续进行装修工作,并在完成中间工程后,由***本人验收合格、在《中间工程报验申请表》签字,涉案房屋也最终于2011年8月30日完工,经***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入住至今。因此,应视为***对涉案房屋特别是水电部分施工已验收合格。在入住之初,***并未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渗水情况,而是其入住半年多后才发现墙体渗水问题,且***自称涉案房屋厨房其自行安装的净水器曾出现漏水情况,因此,涉案房屋出现渗水既有可能是因为名仕公司所用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或施工工艺不当,也有可能是***使用净水器不当引起;而厨房防水及地漏的安装,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且最终验收合格并入住使用。同时,就渗水原因及地漏是否符合家庭装修规范,本院两次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均无结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也无明确规定。***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求名仕公司履行维修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就***提出的各项损失,墙纸损失4,330元,***仅提交收据一张,既不能证明涉案房屋书房、厨房等地方墙纸损坏系因名仕公司装修工艺不当造成渗水所致,也不能证明该处墙纸损坏的具体金额为4,330元;误工费6,400元,***仅提交证据证明其休假和请假,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处理涉案房屋装修事宜而导致收入实际减少6,400元;房租损失6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房租损失实际发生。因此,***要求名仕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41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3,06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曦筱
审 判 员  许丽莎
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代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