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2323号之二十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学院中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雷,行长。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孙助海,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浩,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恒源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武伯平,经理。
被执行人:**国泰正鑫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木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助洪,经理。
被执行人:**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界河镇村北石山。
法定代表人:孙助民,经理。
被执行人:**市华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恒源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助民,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481民初4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1505××××150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18.64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1505××××15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85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维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