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315号
申请人: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马灿亮,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8279352J。
被申请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武伯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4717406P。
被申请人:山东普兰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武伯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86112062X。
被申请人:滕州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镇北界河村北石山。
法定代表人:孙助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94XP。
被申请人: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科技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红雨,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690252378。
被申请人:孙助海,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孙柱贵,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刘政云,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普兰特板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孙助海、**、孙柱贵、刘政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81民初176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普兰特板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孙助海、**、孙柱贵、刘政云银行存款9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审判员 石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