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8758号
原告: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亮、田雨,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王玉安,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法定代表人:孙柱贵,职务不详。
被告:滕州市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滕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孙柱贵,职务不详。
被告: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滕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郭红雨,职务不详。
被告:山东普兰特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滕州经济开发区恒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玉安,职务不详。
被告:滕州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滕州市iv>
法定代表人:孙柱贵,职务不详。
被告:山东春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iv>
法定代表人:谢晋唐,职务不详。
原告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安、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滕州市金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普兰特板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春藤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