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81执14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50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7×××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0.2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