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2执618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6号楼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普兰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进富,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春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街道平行路。
法定代表人:颇玉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滕州市华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普兰特板业有限公司、山东腾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春藤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由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大部分判决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02执6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