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788号
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3B47627556G。
被申请人:山东胜利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73163370K。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胜利钢管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铁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申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