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恢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胜利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的中埠镇铁冶村西。
被执行人:山东鲁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夏镇政府驻地。
本院执行的山东胜利钢管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5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4日本案恢复执行。经查控,仍未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恢52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玉新
审判员 崔兴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秀敏